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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识形态权力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7-07浏览次数:423

        在几千年人类文明的长河中,意识形态的地位和影响力从未像近代以来的“意识形态时代”这样显赫,无论是在一个国家内部还是在国际关系领域概莫能外。人类步入全球化时代,东西方文化相互激荡,同时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并进入了“动荡变革期”,意识形态纷争更加错综复杂。因而,意识形态成为国家内部乃至国家之间权力争夺的重要内容。因此,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和权力理论,必须从学理上阐明意识形态权力等诸多论题。


        从学术思想史来看,意识形态权力概念的出场,反映了近代以来特别是现当代社会发展的吁求,是历史发展与主体贴合现实境况相互生发的理论结果,印证了概念创制的基本规律。通过梳理国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学术思想史,我们不难发现,意识形态权力的出场是理论逻辑之必然。从严格意义来说,对意识形态权力问题的探讨并非一个新话题,许多哲学家都对其有过富有创见性的阐释,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同时确证了“意识形态权力”是根植于深厚学理基础上的科学概念,是依据实践事实并经得起检验的科学抽象。


        意识形态权力作为一种“软”国家权力,是指一定社会的阶级或者集团的思想统治权,即谋求和掌握意识形态生产、运行、教育和传播以实现阶级统治的权力。它分为两个层次:国家层次和职务层次。从关涉重点或者范围的不同来看,意识形态权力可以涵盖作为核心的意识形态领导权、作为保障的意识形态管理权以及作为外在表现的意识形态话语权三种样态。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政治性、强制性或者服从性、阶级性、历史性。此外,意识形态权力独有柔软性、渗透性、跨时空性三大基本特征。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意识形态权力,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即意识形态权力功能的具体发挥也存在不同情况,既可能产生正向的功能,也可能产生负面的功能。权力是有合法性边界的,超越了必要的边界,就是非法性僭越,就产生后天的而非天生的“权力之恶”。


        意识形态权力的合法性边界主要有三:意识形态权力是意识形态的必然诉求,而非“泛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内在构件,而非个人权力;意识形态权力是意识形态的必然诉求,也是国家权力的必然拓展或者题中之义,而非“泛权力化”。正确的态度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保持意识形态权力功能发挥的合理边界,掌握好意识形态权力与社会思潮的权利、意识形态权力与其他权力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


(节选;原文刊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2期,作者:张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