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依据《四川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对于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并解除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获得各类荣誉称号
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之一;
二、获得各类奖项
(一)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获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奖励1次;
(二)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三、学习成绩优异
(一)取得国家公费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二)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1次或校级二等奖学金2次或省级国家级奖学金1次。
四、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一)获得专利(排名在前2名)1项;
(二)专业核心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单位署名为四川理工学院);
五、见义勇为获市级及以上通报嘉奖。
六、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委员的2/3通过,则可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七、本补充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编辑:g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