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同学:可通过电子邮件反映你的意见或建议,电子邮件:hxg_001@suse.edu.cn》
《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助学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其中,学习费用指修读本专业学分所需要的学费和书本费、住宿费等;生活基本费用指学生衣、食、行、通信等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助学工作组,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组员由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生班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班委干部、学生代表担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应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同学原则上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各档认定标准如下:
1、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支付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存在一定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子女;(2)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子女;(3)家庭有两个以上子女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高中以上);(4)有助学贷款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2)烈士子女;(3)低保家庭子女;(4) 残疾人子女;(5)残疾学生;(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7)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8)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或拥有高档电脑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提出申请
1、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卡》、《四川理工学院日常消费调查表》。
2、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学生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
《四川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卡》、《四川理工学院日常消费调查表》。
3、学生需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九条 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学院提供如下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1、由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或学生家庭户口薄复印件。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如: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复印件等)。
4、多子女同时就读非义务教育的家庭须提供就读学校(全日制)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第十条 民主评议
1、评议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2、评议方式
(1)审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
(2)申请人向评议小组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提交书面陈述材料1份;
(3)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的同班同学或其他班级同学(至少8人,含同寝室全体同学)以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提交谈话记录1份;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3、评议结果
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材料、证明材料、陈述材料、谈话记录,结合认定标准以及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连同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院助学工作组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
学院助学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公示
学院助学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三条 认定并建档
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认定督查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不履行下列义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2、不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学院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