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令第445号)、《四川轻化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负责,其他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配合。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遵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令第445号)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我校各实验室目前有资质可以购买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实验活动需要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在有资质的合作单位进行,做到逐次逐条双人记录,并遵守该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各实验室通过四川轻化工大学OA平台中的受管制类化学品申购流程向国实处提交。国实处负责审批采购申请并制定全校统一的采购计划。国实处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川轻化〔2019〕号)进行采购,并通过公安部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服务平台进行采购备案。
第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供应商实行遴选制度,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类别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通过遴选的供应商可以通过易制毒化学品服务平台供应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 各学院试剂材料库应根据学院实验室运行情况,对常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申报、备货、存放和转运等。
第七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易制毒化学品专柜应有电子或纸质台账,并严禁超量存放。实验室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武装保卫处,同时通知国实处。
第八条 使用危险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如实、及时登记使用消耗量,并保证台账与实物的品种和数量相符。
第十条 当上级部门或学校要求时,实验室应提供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说明,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科研使用方向和使用数量等台账记录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废弃物应妥善收集暂存,由国实处集中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转运处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实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