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344号)、《四川轻化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负责,其他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配合。
第三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遵照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分为9类74种,其中酸类3种、硝酸盐类11种、氯酸盐类3种、高氯酸盐类4种、重铬酸盐类4种、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15种、易燃物原剂类16种、硝基化合物类11种、其它类7种。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购买合适种类和合理数量的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室购买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向销售机构提供学院或部门出具的《四川轻化工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见附表),以便其向公安机关备案。合法用途说明填报信息包括:拟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具体的科研教学方向、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化学品。
第五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各实验室通过四川轻化工大学OA办公系统中的受管制类化学品申购流程向国实处提交。国实处负责审批采购申请,并制定全校统一的采购计划。国实处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川轻化〔2019〕号)实施采购,并通过公安部管理的易制爆化学品服务平台进行采购备案。
第六条 对易制爆化学品供应商实行遴选制度。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类别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制爆化学品运输许可证,通过遴选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四川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我校供应易制爆化学品。
第七条 各学院试剂材料库应根据学院实验室运行情况,对常用易制爆化学品进行申报、备货、存放和转运等。
第八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易制爆化学品专用存放柜。易制爆化学品专柜应有电子或纸质台账,严禁超量存放。实验室发生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武装保卫部(处),同时通知国实处。
第九条 各学院试剂材料库应在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设置易制爆化学品专用库房。专用库房的安全负责人应保证库房的技术防范设施、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检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 工作中涉及采购、使用、存放、运送和管理等易制爆化学品(含废弃物)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易制爆化学品相关工作。不安排涉及易制爆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按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应如实、及时登记使用消耗量,并保证台账与实物的品种和数量相符。
第十三条 当上级部门或学校要求时,实验室应提供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说明,包括易制爆化学品的科研使用方向和使用数量等台账记录信息。
第十四条 易制爆化学品废弃物应妥善收集暂存,由国实处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转运处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实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轻化工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
(销售单位名称):
我单位需购买以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序号 | 品 种 | 数量(单位) | 合法用途说明 |
1 | |||
2 | |||
3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单位名称(盖章):(填报四川轻化工大学某学院或部门,盖学院或部门章)
购买单位银行账户/电子账户:(填报四川轻化工大学的账户)
购买单位地址:(填报宜宾校区的或者自贡校区的地址)
经办人姓名:(必须是老师)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居民身份号码:
负责人:(学院或部门分管领导签字)
购买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说明仅限单次购买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本说明一式两份,分别由购买单位和销售单位留存备查;
3.本说明中的斜体字部分打印时需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