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实验室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不断增强实验室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实验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实验室环境的行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三条 加强领导、完善环保责任制。实验室的环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环保工作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及骨干实验教师的相关培训,负责对本校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考核。各学院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环保工作,并确定环保工作人员(兼职)。各学院负责实施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环保教育、培训,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视程度与具体工作情况作为各学院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鼓励实行减少废物产生的技术措施,尽量避免选择“三废”污染严重的教学、科研实验,对没有妥善处理“三废”措施的实验应停开或另选流程。论文题目和科研项目在确定方案时,应同时提出有效的“三废”治理方案。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固。
第五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学院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情况,加强环境督查和抓好劳动保护工作。新建、改建与扩建实验室时,应与防治污染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除应抓好实验室内环保管理外,还应负责本室门外、门周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将化学试剂瓶及其他一切废弃物随意堆放在实验楼、实验室门口、走廊,共同维护文明整洁的实验公共场所环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课题、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污染废物,凡学校目前暂时无法委托集中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负责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如发现将危险废弃物乱倒、乱放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视情况由学校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或通风罩下进行。对散发有害气体或灰尘的实验设备,当产生有害气体或灰尘的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加以吸收处理。在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音隔离措施,使噪音降低到规定范围内。
第九条 如需使用、贮存放射源,应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川轻化〔2022〕97号)执行,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确实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条 用于实验动物饲养的建筑设施,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川轻化〔2022〕9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领用化学药品时,应严格掌握数量,领用剧毒药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对自行产生的少量无害酸碱废水加以中和,近中性后排放入学校“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对含有害物质的无机废水应作预处理,使有害物质沉淀,废水不含有害物质后按前法处理(有毒残渣集中收集处理);对含银、含铬或其他贵金属、重金属的废水,应分别储存、回收金属后按前法处理;对有机溶剂类废液按学校规定要求集中委托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汇东校区化学类实验楼(第一、二实验楼)的废水及生活污水已进入校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经预处理的废水倒入下水道,厕所等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川理工〔2016〕187)同时废止。
四川轻化工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