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下属各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形成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对外投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国实处是学校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国实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并贯彻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三)根据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实施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控制和使用的资产管理;
(五)组织实施学校的产权界定、资产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七)组织实施资产的配置、调拨、划转、处置、共享等;
(八)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国实处对各自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将资产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及时向国实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实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报告等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各学院、各职能处(部、室)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资产总账;
(三)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无形资产日常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部门资料室建设及管理并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六)后勤管理部门对学校后勤以及引进服务的后勤经营实体占用的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植物、草坪及家具用具等实施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二条 购置的资产,应当按照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倡导共享共用,各单位应加强共享共用制度建设,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完清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手续交接不清的,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及交接情况应及时到国实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自的资产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加强可行性论证、风险控制、法律审核,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原使用、控制部门负责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国实处负责监督。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未经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转借。
第十九条 所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收益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实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学校国有资产转为企业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应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国实处负责监督。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清查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规定,由国实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
权限、审批程序、处置收入等管理规定,由国实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章 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可协商解决的,由国实处与相关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清查、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企业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的无偿划转和捐赠;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改革、改制、资产变化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用资产统计信息、决算报告、资产报告、考核报告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七条 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管好国有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是国有资产管理、占有、使用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学校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均有依法保证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均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强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实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理工院〔2005〕1号)同时废止。
四川轻化工大学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