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20浏览次数: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计财处对全校固定资产账务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二级明细分类账。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和验收工作。

(四)参与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一级归口管理,按固定资产类目或固定资产的不同形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相关单位实施二级归口管理。二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后勤总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级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订或参与拟订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的采购活动。

(三)建立节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账目。

(四)组织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清理、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应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办理并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应邀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八)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每年年终组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保管、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并将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九)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包括批量购置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四)图书、档案。

(五)文物陈列品。

(六)无偿调入或捐赠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设备。

(七)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后按实际成本计入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无论是否满足第十条的条件,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临时简易教室、库房,临时工棚,临时道路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专用灯泡、复印用硒鼓等(属于成套设备组成部分的随成套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替换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性材料对待,不能计入固定资产)。

(三)房屋小面积重新装修费用。

第十二条  我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三条 我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买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原始成本计价;不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重置完全成本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如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可先按暂估价值计算,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消耗性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重新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改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变化。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购建计划的编制不但要考虑需要和可能,同时还要考虑安放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购建计划需经管理部门审核,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购建计划修订须经管理部门同意,报经主管校长批准。购建计划的下达应避免重复和盲目。

第十七条 学校物资设备的采购应按《四川理工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监察办法》、《四川理工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一次性采购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单台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纳入集中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中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监审处和其他相关单位、相关专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完毕,必须到归口管理单位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具体操作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填写《房屋验收移交清单》,会同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及学校相关领导,按设计要求,对土建、水电安装、内外装饰等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返工。待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同时由基建处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一套供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档案馆存档以便查阅。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对照实物填写验收报告。如发现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外观尺寸、颜色、数量、质量、等级等方面与合同不符,应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提出退换或索赔要求。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重要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并交档案馆归档以便调阅。

(三)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等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级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资产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人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测、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完好。要制定出具体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完整。后勤与产业处应对房屋、构筑物定期查勘、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商妥,并督促办理好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由接收人、部门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时,资产管理员应督捉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该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随时清点管理的固定资产,并于每年1月3日至12日,7月1日至10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每学期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于每季度初1日至5日对上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和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对核对中出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为固定资产清查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所属各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不论经费渠道,都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四川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才能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计划财务处设置总账和二级明细分类账。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九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结保存。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调剂,经调出单位出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和归口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三十一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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