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的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具体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员。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院保卫处为安全监督部门。
第四条 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申购,统一管理。
第六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有毒物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到有压缩气瓶生产许可证,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购买压缩气瓶。
第八条 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工具应有明显的标志,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九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一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禁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十二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储存与报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验室领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领用人当面清点品种数量。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填写领用申请单,并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本着“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领用人必须负责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和监督,领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领用剧毒品及爆炸物品必须说明用途、用量(剧毒品最多为一日用量)、使用人、责任人,并经实验室主任、系(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及主管院长签字,使用人和责任人必须同时在场方可领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品时,必须至少有二人在场,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二十一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二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或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实验室应精确地计算用量,到库房领用量最多为一日的用量。剧毒品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的保管要做到:
(一)剧毒品储存要设有专柜。
(二)应严格控制剧毒品的库存。
(三)剧毒品应有专人管理。储存剧毒品的药柜应使用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
(四)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五)剧毒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六)储存剧毒品的药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帐。
(七)应用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分装剧毒药品,并将分装器具存放在剧毒品药柜内。
(八)剧毒品的瓶签应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二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二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要严加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学院保卫处。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及有关领导,每学期应检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三十一条 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封存管理(不包括剧毒药品、爆炸物品),并对存放环境进行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剧毒药品和爆炸物品必须交回库房寄存。
第三十二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一)压缩气瓶应分气体介质分别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内)。
(二)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五)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六)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七)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有不少于0.5%—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八)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系、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及主管院长的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