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和管理,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我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08〕88号)和《四川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理工院[2005]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理工学院受四川省教育厅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包括各单位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家所有,收入交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比例返还部分经费,用于支付必要的鉴定、清理、搬运、其他劳务等费用,其余收入部分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转入设备购置经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学校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学校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资产损失核销;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图书原则上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第十四条 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车辆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核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教育厅审批,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一次性处置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教育厅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十万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单独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年可以两次对一次性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非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非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经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审批后,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必要时,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闲置资产或申请报废的资产,各使用部门应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或拆卸。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调配。
第二十六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处置残值回收,由基建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审处和计划财务处监督,残值回收资金交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等非房地产类的资产处置残值回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原则上每年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处置。残值回收形式采用招投标报价,纪委监审处和计划财务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残值回收资金交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待处置资产进行鉴定;
(三)按有关审批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报经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或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批示报告,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资产的核销手续;
(五)对已经批准处置并已经下账核销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资产处置流程进行残值回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式二份):
(一)学校向省教育厅的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涉及车辆处置的,须在处置申报表中填报车型、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置年限,购买金额,附购置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需由评估机构出具有关资产评估文件,中介机构应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川府管发〔2006〕101号)内选择。
(六)报废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七)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八)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学校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纪委监审处和计划财务处应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省教育厅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拨、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三)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四)在合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中,合谋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六)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七)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属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