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通知
2001年2月13日 川财统[2001]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局,省级各部门:
为推进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有利于机制转换、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办发〔2000〕62号)精神,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7〕11号)规定,参照原省国资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川国资企〔1998〕75号),现对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批准改革体制的各类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认真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工作,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二)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纳入资产处置方案一并批复确认。
(三)依据评估结果拟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在连同有关计算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改制事业单位应实事求是的拟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可以单独拟定,也可在改制总体方案中单独反映,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资产总额、负债、权益及财务状况。
(二)债权、债务以及坏帐损失的转移、处置意见。
(三)资产剥离情况。
(四)净资产按政策分割、转移的处置意见。
三、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全额划转到新的企业作为国家投入资本,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剥离、不分割。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或整体出售、兼并的,可以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其费用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科技、生产型事业单位改制确需剥离的资产,属于国家、省部委管理的重要仪器、设备等,应按原规定管理的处置,剥离的其它资产由同级财政委托管理或变现收缴国库。
(四)经国家和省政府明文规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集体股的改制单位,应按照具体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执行,其它改制单位不得仿照办理。计提职工股的基数按评估后净资产扣除安置、保障费用、剥离资产的净额计算。
四、改制事业单位除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它形式,包括国有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整体出售、兼并等,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原则上作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及内部职工。实际成交价低于净资产20%(含20%)的,由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成交价确定后,内部职工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享受25%的优惠;企业、单位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不享受优惠,如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与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三年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时第一年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总额的30%。
五、事业单位改制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按照财政指定的帐户,全额缴入国库。
六、行政单位改制为企业性质的,比照本通知办理。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