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学期期末考试纪律,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各班班主任要召开班会,专门加强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激励学生积极备考、诚实参考。
二、学生必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凡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能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凡旷考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四、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考试工具和笔墨外,学生不得自带其它学习用具、纸张和书籍进入考场;不得带手机、传呼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编号就座,拒不按监考教师安排座位就坐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拿到试卷后,必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及考试课程名称。学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包括纸、笔、计算器等),不准出现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含笔记)或他人试卷、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代替他人考试、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及其它舞弊行为。
八、凡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者,作交卷处理。
十、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以防试卷丢失。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其学科成绩记以“零” 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必须准确了解自己的各科成绩后方能离校。如因不清楚成绩而耽误补考者,由学生自己负责。
十二、学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查卷,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填写《四川理工学院查卷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转相关系(部)、教研室查卷。学生必须在拟查课程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教务处
2006年5月15日
一、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各班班主任要召开班会,专门加强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激励学生积极备考、诚实参考。
二、学生必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凡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能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凡旷考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四、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考试工具和笔墨外,学生不得自带其它学习用具、纸张和书籍进入考场;不得带手机、传呼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编号就座,拒不按监考教师安排座位就坐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拿到试卷后,必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及考试课程名称。学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包括纸、笔、计算器等),不准出现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含笔记)或他人试卷、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代替他人考试、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及其它舞弊行为。
八、凡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者,作交卷处理。
十、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以防试卷丢失。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其学科成绩记以“零” 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必须准确了解自己的各科成绩后方能离校。如因不清楚成绩而耽误补考者,由学生自己负责。
十二、学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查卷,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填写《四川理工学院查卷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转相关系(部)、教研室查卷。学生必须在拟查课程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教务处
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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